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今年6月5日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第二个环境日。为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提升全民环境意识,我们将一年以来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总体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向社会作简要通报。
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类案件1515件,审结1188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700件、民事案件146件、行政案件669件; 2016年1-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597件,审结430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85件、民事案件116件、行政案件296件。2015年、2016年1-5月收案数、结案数同比均大幅增长。
一、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情况
全省法院不断加大司法惩戒力度,惩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威慑作用,提高刑事惩治强度。镇江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的娄底盛鸿公司等走私废物案,系国家海关总署2014年缉私十大案件,也是全国涉案数量最大的走私高炉灰、高炉渣等固体废物案,法院依法对3个犯罪单位分别判处50万-250万罚金、对7名犯罪个人分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主犯何某某判处有期10年,是我省同类案件中判决的最高刑期,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30多家媒体予以广泛报道。徐州云龙法院一审、徐州中院二审的田某某、厉某某污染环境案,系公安部督办的全国最大的非法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案,涉案危险废物量达13500余吨,30余名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支持依法追究污染者环境修复责任,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行为。无锡中院对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工业废渣交给他人处理,导致大量危险废物被倾倒的某材料股份公司判处罚金五百万元;徐州新沂法院在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购买废盐酸清洗石头,造成周边农田污染的李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损失73664元,并迅速执行完毕。
三是环境刑事犯罪制裁领域不断拓展。涵盖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以及环境违法职务犯罪等各种类型。扬中市三茅街道兴华村村民组长陈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将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承租人以建筑倒渣等固体废弃物对租用土地进行平整,破坏了约8亩基本农田,被镇江丹阳市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某某、刘某某因非法运输、出售和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等,被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李某、钟某某在没有经营许可证且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10余吨,非法加工成塑料颗粒半成品,被淮安市清浦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情况
近年来,江苏法院积极探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路径,不断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
一是依法受理各类案件。一年来。全省新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 件,数量居全国法院前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既有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也有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
二是探索新的公益诉讼方式。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江苏等部分省市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的全国首批共2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均在江苏,分别由我省常州中院、徐州中院受理。二案分别于今年4月中旬在全国法院率先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为确保该类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理,我省法院在审判程序、庭审方式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其中,徐州中院在徐州市检察院诉鸿顺造纸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常州中院在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对租用他人厂房,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污染周边环境的被告,依法判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对被污染土壤实施修复、给付环境损失赔偿金150万至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帐户。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三是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确保实现最佳审判效果。镇江中院在审理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优立光学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根据科学鉴定依法认定树脂镜片粉末不属于危险固体废物,同时向丹阳市政府、丹阳市环境保护局、丹阳市眼镜商会等发出制定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树脂镜片粉末等固体废物司法建议。既有效推进了丹阳眼镜行业环境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环境利益,避免行业性污染事件的发生,又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树脂镜片粉末处置成本过高、处置能力有限等突出问题,推动了丹阳眼镜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全省法院在环境行政案件审理中,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对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徐州中院在刘某某、司某某等27人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政府征收行为无效一案中,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相关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组织实施行为违法。南京六合法院在袁某某诉南京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袁时祥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该院在南京捷威干洗中心诉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办事处环保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被告赔偿原告18800元。
强化监督的同时,全省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省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评行政许可案,在判决中根据国家标准和权威解释,准确阐述电磁辐射实际影响,消除公众误解,保障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维护行政执法效力,排除行政执法障碍。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5年全国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南京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的范某某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法院依法确认要求公开的信息与原告本人生产、生产、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驳回其相关信息公开诉求,遏制滥用诉权,干扰正常行政执法等现象。
四、环境审判判决与执行方式的创新探索情况
全省法院在环境案件审理、判决中,不断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创新案件判决方式,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得到最有效的司法保护。
常州中院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向直接倾倒污染物污染环境者提供出租场地、出借经营资质、提供危险废物的各企业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并引入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环保企业实施修复,法院负责审核修复方案,环保机关监督实施和验收。该案件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连云港中院与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市林业局等单位共同建立了400亩的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法基地,对判决补种复绿的案件,集中在该基地统一执行,并委托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后续养护,形成了“一案一修复,一树一养护”的环境生态保护模式。目前,共在11起案件中判决违法责任人种植树木5255棵,已完成种植 4900余棵。连云港法院还不断拓展对污染环境但缺乏赔偿能力的当事人实施“劳役代偿”的具体形式。连云区法院在一起非法捕捞海产品犯罪案件中,除判令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外,同时判令其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00余万尾,并于今年5月在连云港市海州湾海洋牧场顺利执行,有效地促进了渔业资源的生态恢复。《人民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对该创新做法持续深入报道,部分国外媒体也进行了转载。
镇江京口法院在审理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将刑责轻重与耕地恢复效果结合,促使被告主动采取措施修复毁损耕地,破解了长期困扰土地执法的恢复难题。
无锡锡山法院在某公司诉某环保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贯彻环保优先原则,以环境保护法为指引,结合合同法等传统民事法律,对第三方治理中法律关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认定、行政罚款的负担、不同阶段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详细论证,依法判决某环保公司赔偿412万余元,为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五、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2016年5月,盐城中院组织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目前全省已有省法院、7家中院和4家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机制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机构载体。全省各级法院强化与检察机关及公安、环保等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调。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测鉴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有关检测数据认可、涉案污染物检测、污染废物认定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盐城中院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明确,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确定了侦查按地域分开、侦查与逮捕统一、审查与起诉集中、起诉与审判对应等原则。徐州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徐州市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全面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协作、问题研讨、监督制约等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