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院放走申请保全肇事车 受害人赔偿金无处追讨(图)
2012年,一场车祸让扬州的朱女士落下残疾。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下称“江都区法院”)审理,肇事司机涉嫌无证驾驶和车主共同承担车祸全部责任,赔偿朱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为防止肇事方耍赖,朱女士曾向法院申请保全肇事车。此后,肇事方不肯赔付,朱女士一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知道,肇事车已被法院单方面放走。此外,当初判决书上的审判员和实际审判人并非同一名法官。4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江都区法院有关人员承认当初判决存在过错,并表示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
现代快报记者
韩秋 宋体佳 文/摄
获赔58万,讨要时发现已保全车辆被放走
朱女士和丈夫曹先生居住在江都区真武镇。2012年的那场车祸,导致朱女士的脸明显歪向一边,现在走起路来也非常吃力。当年4月底,朱女士骑三轮车回家途中被一辆上海牌照的轿车撞倒。朱女士被送到医院抢救,虽然伤势很重,但总算没有生命之忧。事后,他们从交警部门得知,肇事司机姓陈,江都樊川人,没有驾照,车辆也未经过年检,应承担车祸的全部责任。2013年,该案经江都区法院审理判决,陈某和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费用58万元。陈某承担其中的70%,车主承担30%。
然而,事发后,陈某躲了起来,其家人也不肯承担赔偿费用。作为另一责任人,肇事车车主也迟迟不肯赔偿。不得已,朱女士向江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法院答复称,陈某既没有住房,也没有存款,下落不明,车主也找不到了。
车祸发生后,丈夫曹先生担心赔付问题,特地向江都区法院申请将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如今,见赔付款迟迟不到位,朱女士夫妇就想将保全的轿车拿出来拍卖。没想到,夫妻俩到江都区法院后询问得知,肇事车辆不见了。多番打听才知道,早在2012年8月,肇事轿车就被法院放走了。
为此,朱女士多次要求江都区法院给出解释,江都区法院执行局向朱女士提供了一张肇事司机陈某姐姐写的担保书,并称法院正是依据这份担保书才把肇事车辆放走的。此后,朱女士向现代快报记者出示了这份担保书,其内容大致为:朱女士与陈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陈的责任我自愿担保。
判决存在问题,已启动再审程序
对于江都区法院的这一说法,朱女士一家表示难以接受。然而,就在他们找江都区法院讨要说法时,该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却说出了一个更为离谱的事情,当初的那份判决文书有问题,案件要被推翻重审。
“开庭的法官是金庭长,但是判决书落款是刘庭长的名字。”江都区法院执行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当初判决存在问题,要启动再审程序。4月27日上午,朱女士夫妇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说,目前,江都区法院方面已经和他们取得联系,让他们主动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此后,江都区法院办公室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胡女士对现代快报记者回应称,负责这一案件的法官到外地出差了,具体情况她不清楚,但这起案件已经启动再审程序。
律师说法
解除保全须告知权利人
针对江都区法院方面的做法,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广桂律师认为,按照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担保书解除财产保全,但应当告知权利人;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用等值的东西做担保,如果担保人以个人信誉担保,法院则要审查担保人履行能力。陈某姐姐用什么方式向江都区法院提出担保的,其是否具备担保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法院单方面放走保全车辆,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赔偿,其有义务向担保人进行追责。
此外,审案的法官和判案的人应当是同一人或同一个合议庭,如果最后的落款人没有参加审判,而审判的人没有在判决书的最后落款,属严重的行政过错,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江都区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自行纠错。”周广桂称,再审时,朱女士也可将担保人作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