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院可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昨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解释》明确要求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
公民法人可提出审查“红头文件”
《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解释》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对此表示,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谓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日常俗称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是大量的,而且由于它是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和它同日而语的。”李广宇这样描述“红头文件”违法的危害性。
是否可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
这是否意味着对于“红头文件”现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
“首先,这不代表着就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律直接提起诉讼。”李广宇指出,行政诉讼法第13条在对受案范围做排除规定时并没有对原来的规定作出修改,也是对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就是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就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针对不特定公众能够反复适用,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所作出。
李广宇解释称,由一个具体的个人针对它提起诉讼,事实上是行使了公众诉讼的权利,他自己就没有一个“诉”的利益。从学理上讲,他提起的这个诉讼就应当是属于公益诉讼。
李广宇说,在公益诉讼还没正式写进行政诉讼法时,具体的个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肯定目前无法纳入进来,但是请求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请求一并审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实际上就等于通过一个依照抽象性、规范性文件作出了针对特定个人的、影响他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就使得这个规范性文件藉由具体行政行为和单个的个人建立起了联系,他也就有了诉的利益,他主张的也就是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不特定的公众的利益了。”李广宇解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