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法院发布去年十大消费维权经典案例

14.03.2016  13:46

  “3·15”前夕,园区法院对外发布2015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民生消费、互联网消费、金融消费等与老百姓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领域。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普通民众消费逐渐从实体消费向互联网+消费迈进,互联网消费纠纷已成为消费维权领域的新热点。

  互联网消费

  网络代购遭遇“李鬼” 奢侈品代购真要当心

  2013年10月,汪某通过网络群认识了周某。周某主要工作为代购,所以经常在朋友和群里发布代购信息。有一次,周某在群里介绍低价代购的事情,这引起了汪某的兴趣。恰逢汪某女友过生日,为了给女朋友一个惊喜,汪某打算委托周某代购一条某奢侈品牌项链。几经交谈确认款式后,周某给的报价低于专卖店的价格。这让汪某心头一热,立刻支付购物款9800元。拿到项链后,生日当天,汪某便将项链送给女友,可女友感觉项链没有想象中的高档。

  经过查验,汪某发现代购的项链系仿品,与周某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退还购物款9800元。周某陈述其代购的奢侈品项链系从他人手中以8200元价格购买。自己不清楚代购品是否为仿品。通过法官组织协商,双方协商一致,调解解决。

  快递消费遭货损 维权索赔被驳回

  王某通过某快递公司托运一台“三星”牌电视机至江苏省某地,并办理保价运输。两天后,王某家人到快递公司在当地的营业网点取件。在未当场拆检的情况下,王某家人在快递单上签字确认“以上货物件数、重量完全符合,完好无损”。随后,王某家人自行雇佣车辆将电视机送回住处。回家拆除包装后发现电视机屏幕损坏无法开机,经联系生产和销售厂家,确认电视机故障为“屏碎”,确认不属于厂家三包范围。王某据此向园区法院起诉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6000元。

  法院认为,电视机已由快递公司按约送至目的地营业网点,通知王某家人自行提取。电视机屏幕损坏系外观易见,王某家人提货时,电视机外包装无明显破损,收件人亦签字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应认为快递公司已按约完成服务职责,无法判定电视机损坏发生于快递公司运送期间,也不能确定快递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王某诉请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其赔偿请求。

  民生消费

  宣传保健功能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去年5月,姚某在F商场购买胡宁玛卡营养素饮料一瓶,售价为16.9元,该商品旁边摆放的宣传资料介绍:充沛体力、增强免疫、活跃生育、平衡荷尔蒙、改善更年期、抵抗肿瘤,玛卡是什么?带来强劲生命力秘鲁国宝。该商品宣传资料中同时对玛卡的产地、成分、含量作出说明。原告购买饮用后得知普通食品不能宣传治疗、保健功能,深感上当受骗,要求判令被告赔偿500元。庭审中,被告也确认其销售的胡宁玛卡营养素饮料属于普通食品。

  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的胡宁玛卡营养素饮料为普通食品,但其在宣传说明书中,明确表示该饮料有“增强免疫、活跃生育、平衡荷尔蒙、改善更年期、抵抗肿瘤”等保健、治疗功效,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商品的宣传资料中没有针对性地说明是饮料中某种特定成分的功能描述,消费者可以合理地认为该宣传资料是对被告销售的胡宁玛卡营养素饮料的功能描述,被告F商场对其销售的商品未尽到审查义务,销售了宣传内容违法的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姚某500元。

  精装房质量有瑕疵可认定为逾期交房吗

  2010年9月,朱某与A公司签订《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全装修房)销售合同》并按约支付购房款。交房前,朱某发现所购房屋存在门面划痕、地砖裂缝、地板色差、墙纸胶痕、吊顶毛糙等影响居住的问题,要求A公司整改。由于A公司迟迟未整改完毕,朱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按约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A公司认为涉案房屋是符合交付条件的,原告以一般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才无法办理交付手续,并不存在逾期交房情况。未交房责任在于原告,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交房及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A公司按合同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送达交付通知书。朱某主张A公司逾期交房,依据不足,其主张逾期交房损失及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朱某损失,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