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法制办“法规处”分设为“行政法规处”和“经济法规处”

19.11.2014  15:02

  为适应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审核把关工作新形势、新要求,11月17日,经扬州市编办批复(扬编办[2014]184号)同意,扬州市政府法制办将“法规处”分设为“行政法规处”和“经济法规处”。
  将法规处分设为行政法规处和经济法规处,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能,提升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服务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扬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