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25.02.2016  09:50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和实施条例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到会讲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和省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及部分基层文化单位代表出席座谈会。

  据悉,《条例》总结了多年来的经验,把我省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级层面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省文化厅厅长徐耀新介绍,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并定期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其中的“服务提供”章节还规定了大量的“免费”项目。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公益性文化单位也要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广播影视节目、阅读服务、艺术培训。在农村,要扩大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创造条件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特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通过10个条款对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如第34条明确了鼓励社会参与的方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第43条要求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公共文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