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法治苏州建设指标体系”突出“法治政府和法治市场建设”内容

20.08.2015  12:1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要求,认真实施《中共苏州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意见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日前,苏州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提出法治苏州建设的量化标准。
  《指标体系》共有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34个。其中,一级指标法治政府和法治市场建设占18%,分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推进、政府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有效、政务公开全面推进、行政争议依法解决、法治市场建设不断加强7个方面,主要包括制定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法治政府建设满意率达90%、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及各派出机构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公开接受监督的方式方法,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出席率达95%以上、行政机关参与支持行政诉讼机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率达90%以上、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使法治成为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运用法治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服务、监管、治理水平等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抓好《指标体系》的分解和落实,明确工作目标和时序进度,坚持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切实发挥好《指标体系》的引领、规范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苏州。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