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支持民企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25.10.2016  14:3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据了解,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约了民间投资的增长。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保护合法金融创新,推动化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今天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涉及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要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不支持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司法保障非公经济发展

  记者:请谈谈出台《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背景?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高法充分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通过多种形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提高认识,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召开的全国工商联及非公企业界代表座谈会上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公正司法,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2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5年12月23日,周强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审理民事商事案件的六大原则,其中特别提到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和依法保护产权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不同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产权,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01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十大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平等保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1日针对近期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的问题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保障党中央精神得到进一步落实,我们经过调研和论证,制定了本通知。

   公平竞争统一严格执法

  记者:如何从司法审判角度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司法机关是审判机关,通过诉讼案件的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民间投资过程产生的纠纷,有相当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这些诉讼案件的审理,及时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纠纷,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首先要统一严格执法,保障公平竞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坚持规则平等,依法认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推动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有恒产者有恒心。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产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增加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类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主体依法享有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要妥善化解纠纷,解决实际困难。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融资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民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此外,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当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时,民间投资主体的权利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申请执行案件,帮助民间投资主体回收债权。民营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全面保护各类投资主体

  记者:加强产权保护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法院是如何加强产权保护的?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离不开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有力支撑。

  关于产权保护,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从制度层面对各类产权进行了确认和保护,这些产权保护的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而言,人民法院通过物权、股权等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化解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与他人的产权争议,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

  人民法院要通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支持受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制裁各种侵害他人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支持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损失等请求,制裁违约行为,维护诚实守信,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交易。

  通知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进行全面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和执行相关案件,为各类投资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提供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