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跟上设计3.0时代节奏
还记得清华美院的博士生导师柳冠中曾说过“设计是人类未来不被毁灭的第三种智慧”,原因很简单,因为设计在人们的生活、工作中无处不在。随着设计3.0时代的到来,我国对创新设计的重视程度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业界普遍反映现行法律不能及时、有效地保障设计师们的智力成果。为此,2月25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协办了“2016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之设计3.0时代的法律制度反思与创新”研讨会。
保护设计成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提出,我国目前对设计成果的保护主要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对实用性、功能性和艺术性结合的产品,特别是工业产品是不是适用著作权保护,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还在讨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曾做过一项抽样统计,版权保护中心10天共受理作品登记1400多件,其中90%是美术作品,在这些美术作品当中真正具有实际用途的又占到90%,这表明具有实用性的美术作品创作者在保障自己创作成果方面存在显著需求。
数据公园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海军坦言,现在中国拥有全球最大的设计从业人数,每年有超过2000个设计方面的大型活动,去年北京设计周成交额上百亿,而业界认为便捷、高效的法律保护却是滞后的。“作为从业者,我目前在做大数据,也涉及版权保护的问题,当然现在平面设计以及LOGO等很多方面依然面临版权保护的问题,其中有很多方面都来自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海军谈道。
保护设计成果的困境和挑战
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张琦提出设计3.0时代的到来,给法律制度的变革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发展趋势看,在全球化、绿色化、智能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设计成果需要创新保护机制和方式。而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余俊则认为对设计的保护不能够任意扩展,外观设计、三维标志和商品标志装潢上的区分有一部分是重合的,美感性的产品样式和识别性的产品样式不能等同。因此,对于设计的保护应以著作权救济规则为准,以商标权救济为辅。
对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提出,设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既没被充分认识也没被重视。因为设计作为独立的业态尚没有完全形成,往往从属于其他业态,所以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管理体制机制,或多或少造成司法实践不充分,相关的理论准备也不足,法学理论、知识产权理论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求。
发达国家如何保护设计成果
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介绍,对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英国模式、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等,我国和美国类似,但不是主流。以英国模式为例,英国对设计保护有5种形式,第一种是工业产权中的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为25年;第二种是商标权,该权利可无限期多次续展;第三种是反不正当竞争;第四种是版权,保护期限为权利人有生之年到去世后70年;第五种是工业版权,在外观设计付诸工业时,如注册外观设计权可获得25年保护,此时,版权的保护期限也是25年。如果未注册外观设计就进入工业领域,可享受工业版权为期15年的保护。
结合我国的保护现状和发达国家的保护经验,哪些工作对完善我国设计成果法律保护模式有建设性作用?朱兵提出首先随着设计的融合发展,设计在国民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出日益重大作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制定促进设计发展及保护其知识产权的专门法规;其次抓紧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建全相关保护机制,特别是《著作权法》的作品保护类型与整个设计的发展要注重衔接。余俊则建议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明确界分设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二是重整设计权利的救济规则,可以通过设立外观设计保护条例或者单列外观设计法的方式进行调整。 (邹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