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 省辖市可确定标准

20.01.2016  10:50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让更多弱势群体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记者注意到,《意见》将经济困难标准提高至“苏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1.5倍”,并明确省辖市政府可以在省定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近5年来,江苏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1万件,受援人41.5万人,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3.24亿元,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320余万人次,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2015年,全省立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7484件,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亿元,提供法律咨询70.38万件(次)。

  随着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逐步增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长。新出台的《意见》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细化并增加了不少惠民内容。《意见》提出,要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意见》还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将增加法律援助事项的权限授予省辖市人民政府,便于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经费保障等情况灵活调整法律援助范围,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保护。(朱殿平、李凤友、张全连)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