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法律保护!江苏出台公证服务民营经济11条
交汇点讯9日,交汇点记者从江苏省公证协会获悉,江苏出台《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江苏省公证行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服务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民营企业财产安全、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民营企业金融类融资贷款、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等6个方面,创新公证服务产品、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全力服务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积极为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清点登记、权益转让、清算退出等环节办理现场监督、保全证据、提存等公证业务。要认真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并购、招标投标、拍卖、提存、抵押、劳资合同等公证业务,为民营企业防范风险,化解矛盾。要积极介入民营企业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投票选举等领域,为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现代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全力服务民营企业财产安全。 要通过积极办理出资(投资)协议、股权转让、股权代持、拍卖、送达等事项,为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提供法律保护。要在股权转让、债权转让、场所租赁、设备租赁等产权交易方面,通过保全证据、强制执行、提存保管等服务,提高交易效率,加快资金流转。要通过办理民营企业家因职务行为所需的财产担保、授权委托、保证、声明等公证事项,依法保障企业家正确履行职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全力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要立足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全过程法律保护,围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领域,及时办理保全证据以及转让、保密、竞业禁止等知识产权合同(协议)公证,帮助和指导企业提高证据意识,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提供证据支持。对标对表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国家级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机构的遴选。
全力服务民营企业金融类融资贷款。 要充分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优势,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服务力度,积极为民营企业办理金融类借款合同、抵押保证合同、授信合同等公证事项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通过对合同的审查、证明,剔除其中不真实、不合法因素,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同时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履行放款义务,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对相关方的承诺书、保证书、和解协议、还款协议等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化解金融纠纷。
全力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 要积极为民营企业赴境外融资、跨境贸易等办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委托授权、声明、担保、加工贸易合同、重大事项决议等公证事项。要为“一带一路”建设中“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做好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全力服务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 要通过提供出资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监护、遗嘱、信托等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实现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的分离,实现企业家个人资产与家庭资产的分离,促进企业家家庭关系的稳定,为民营企业家解除“后顾之忧”。
《意见》还要求,各设区市公证处、县(市、区)公证处分别最少与3—8个民营企业签订常年公证法律顾问合同,精准定位民营企业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订单式、打包式“一站式直通车”专项公证法律服务。对经营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申办涉及金融机构的融资类合同公证事项(如抵押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可采取酌减公证费、分期缴纳、延后缴纳等方式处置,以降低企业成本。各地、各公证机构可结合实际,适度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
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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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