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开发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24.04.2015  13:13
       

              近日,宝应法院开发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小学自愿赔偿原告成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原告成某是一名在校小学生,在课堂上不遵守纪律被老师张某严厉批评,由于方式不当老师不慎误伤成某眼睛,致使成某左眼受伤。事发后,学校陪同成某家人将其送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左眼虹膜离断等结果。原告的监护人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将学校以及老师张某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余万元。

  开发区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如果处理不当一方面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能会给学校乃至当地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决定在兼顾法理、情理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调解。

  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出发点,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积极促进家长与校方沟通,疏导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一方面指导校方正确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指导学生家长在法律框架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合法、合理并且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进过法庭数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解的原则,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最终,经过法庭的不懈努力,当事人就赔偿等事宜达成了一致,双方握手言和。这一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顺利调解,不仅化解了成某与校方的矛盾,对强化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上也发挥了积极的法治宣传作用。
 

      作者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