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错漏百出 法官:输入法使用不慎存个别错误
一份8页的法院判决书,却被原告指为“错漏百出”。近日,交汇点记者接到了邳州市民张先生的投诉,他说新沂法院今年4月21日作出判决的一份判决书中,不仅出现了地名、单位名称错误,还有标点符号前后不一致、错别字、语法使用错误等“多达10多类的错误”。对此,记者联系上作出判决的法官,他承认了文书中的确存在错别字,地名、单位名称写错情况,但否认了张先生指出的其他错误,并解释出错原因主要是因为使用输入法时未留意。
原告投诉:判决书“错漏百出”
投诉人张先生今年66岁,是邳州市车夫山镇某村村民,他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状告邳州市两家单位,今年4月21日,由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案的判决结果为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败诉的结果让张先生有些懊丧,不过这种情绪很快变成了气恼。张告诉记者,他仔细查看了判决书,居然发现了“至少10多类错误”,他认为相对于作为叙述脉络清晰严谨的法律文书,该份判决书显然是“错漏百出”。
按照张先生提供的说法,记者查看了该份判决书,。全文共计8页,判决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审判长为禚姓法官。张先生将判决书的错误归类,称共有“10多类错误”。包括:1,单位名称错误,判决书中出现了被告人称谓,邳州市某运河不牢河管理所被写成了“不牢固管理所”。2,地名标注错误,判决书提及的车夫山刘楼村被书写为“六楼村”。3,错别字,一份协议书名称中,原本为更新的表述被书写为“耿新”。4,标点符号错误,文书中出现了同一份协议书有的加了书名号,有的未加注的情况。5,字词重复错误,张认为文书中出现了“合同合同”这样的重复短语。
张先生归纳的错误还包括,主谓宾不全的病句错误,语法使用错误文等,他提出文书中还出现了一处关键性错误,即法院对延长审限的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审限时间最多为1年时间,而本案提诉到作出判决以来,已经超过了1年4个月。”
法院解释:仅存在个别错误因输入法使用没留心
带着张先生反映的情况,交汇点记者联系到该案的审判长禚孝严。禚法官对张先生提出的说法感到吃惊,“作出判决后,我并没有接到原告向我反映法律文书有错误。”
对于张先生提及的“10多处错误”,禚法官一一进行了回应,他表示张反映的“错误”中,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审限时间。为此,禚法官调出了该院关于该案审限期限的原始记录,表明该案为:2015年9月14日立案,2016年3月10日因案件疑案复杂,经批准延长了3个月。“该案的审限时长为8个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质疑,禚法官认为他应该是混淆的法律对审限时长的规定,“他是在2014年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诉,后邳州法院申请回避,由徐州中院将该案交到我院管辖,因此,审限时间应该从我院的立案时间算起。”
在回应张反映的其他“错误”时,对于标点符号使用、字词重复、病句、语法等,禚法官表示文书中的表述谈不上“错误”,应结合前后段落和语境进行理解。比如文中出现的一份协议书表述,存在书名号时加时不加情况,添加书名号处是因为严格引用在被告人的辩称意见,而未添加处则是因为法院将其作为事实加以阐述,并非是“错误”。
不过,禚法官也承认了该份文书中,确实出现了三处错误,分别是单位名称错误(将不牢河书写为不牢固)、地名错误(刘楼村书写为六楼村)、错字(更新书写为耿新)。他表示将会向当事人道歉,对于错误原因,禚法官表示主要是起草文书时,使用输入法时不小心打错,后期校稿也未能及时发现。
对于出现错误的判决书,禚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书写错误属于程序瑕疵,可以进行裁定予以补正,但是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没有其他实质性错误,当事人提出上诉时,是不会因这些错误影响判决结果的。
背后故事:一方已诉讼10年一方年办案超过4百件
据了解到,张先生在收到新沂法院判决书后,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而交汇点记者了解到,关于这起“堤岸绿化承包合同”的官司,张先生已经经历了4次反复,诉讼时间长达10年。张告诉记者,10年里,他将全部精力都放在打官司上,甚至耽误了结婚成家,长时间奔走法院,也让他从一个不懂法律知识的农民,变成了对各种法律术语了熟于心,张表示“法律文书应当是最严谨的,出现这么多‘错误’,我根本接受不了。”
对于事件另一方禚孝严法官,记者在新沂法院采访得知,该法官是该院业务能力较为出色的年轻法官,去年一年他办理的案件居然达到了400多件。记者采访到相关律师评论称,基层法院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现象近年来比较突出,本次事件中,当事人提出的很多问题,确实可以进行更加严谨的表述,至少因输入使用产生的“低级差错”更是不应该。低质量的裁判文书容易使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败诉当事人,对司法过程产生不信任现象,削弱了诉讼对纠纷的解决效果,也减损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该律师还表示,基层法官办案压力太大也是出现质量不高法律文书的重要原因,法官除了要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还要被大量与审判无关的事务性工作牵扯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