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及时惩治恐吓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9月21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时表示,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他表示,安全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9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贺小荣介绍,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严格的司法责任必须与良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相适应。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在缘由取决于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因为判断的公正必须以意志的独立为前提,而意志的独立又受制于主体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
他说,既然需要法官生产出全社会最放心的司法产品,就应当以相对优厚的条件和待遇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职业。当然,从当前的中国国情出发,不可能单纯以过高的薪酬待遇来拴心留人,更需要以必要的社会尊荣来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加入法官群体。
对此,他就《意见》里关于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的条文作出介绍:
——基本的安全保障。安全是法官独立判断的前提,如果法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都处于不安全状态,法官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意见》规定,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良好的履职生态。司法的外部环境是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的重要条件。《意见》规定,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意见》规定,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稳定的职业预期。现行的法官完全按照公务员管理,因受职级职数的限制,广大基层法官退休前多数只能享受到科级待遇,加之工资待遇未能体现职业要求和专业特点,导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不强。因此,建立法官固定期限晋升和择优选升并行的晋级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路径。总之,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基础。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他最后指出,这一系列重大举措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不难预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的价值和功能必将通过一个个裁判中的公平和正义得以显现和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