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多措并举让失信“老赖”寸步难行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锐园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其坚持了依法警戒、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的基本原则,在惩戒上规定了从业、任职、荣誉、交易等具体限制措施。《意见》的出台构筑起一张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网络,对于执行工作内容的完善与实现效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执行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实践中,许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保证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做出了合法、公正的判决,但由于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拒不执行判决,导致执行工作不力,判决结果无法兑现,部分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由执行工作转嫁到整个司法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公平正义。而以往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在惩戒措施上一般只包括出行、高消费限制等,实际效果有限。此次《意见》的出台提高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根据《意见》规定,今后失信者不仅会在出行、高消费行为上受到限制,还会在担任公职、入党、入伍、子女入学、出入境、住宾馆等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受到限制。不难看出,《意见》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这必将会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震慑,敦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从而提高执行率,提高司法公信力。
《意见》采取惩戒和激励相结合的做法,在加大对失信者惩戒力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失信名单退出机制,这一方面能够发挥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调动起失信者及时履行判决的积极性。在惩戒层面,为确保执行工作合法、及时地开展,《意见》设置了相应的配套保障,如信息共享机制、日常监管检查、加强刑事惩戒等方面,通过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空间进一步压缩,消除执行死角,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态势;在激励层面,《意见》规定了失信名单退出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符合执行完毕的情形,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为积极履行判决的行为人减少惩戒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失信受惩戒、守信有激励,惩戒与激励相结合能够更加健全执行机制,维护司法权威。
执行的正确与否、快慢进程、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是公平正义的有效体现。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需要有措施的约束,也需要有制度的保障。《意见》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找到了突破口,也为破解执行难题提供了可行的工作思路,相信其必将推动我国执行工作迈入新台阶,进一步强化法治对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完善执行工作,是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