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法制办: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质态新提升
2014年,扬州市政府法制办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行政行为法治化和政府服务国际化目标,主动作为,开拓创新,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质态有了新提升。
一是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下功夫。根据简政放权改革总要求,在2012年和2013年向广陵区下放和归还529项行政权力的基础上,主导推进了主城三区“同级同权同责”工作,对主城“三区”行政权力进行梳理、审核,规范、统一了区政府应有行政权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区政府事权、财权。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在全省率先制定行政审批清单管理制度,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常态化和制度化。
二是在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水平上下功夫。全面清理涉企行政权力,确认常用涉企行政权力1747项,形成行政权力、收费项目、部门职责、服务事项等四类清单并对外公布。建设“扬州企业服务网”,全面公开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推进涉企行政权力透明在线运行。省委罗志军书记、驻扬省人大代表专题视察“扬州企业服务网”,给予充分肯定。扩大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范围,提高备案速度,全年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率、审查率、通报率和整改率均达100%。制定出台《扬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权力运行规则,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是在推行“三开门”工作模式上下功夫。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实施意见》,将“开门制规”“开门监督”“开门复议”(“三开门”)工作模式上升为政府整体制度安排。制定《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听证会、论证会和新闻发布会工作规范》,固化政府“制规”公众参与核心程序。建立25个政府“制规民情联系点”,完善政府“制规”公众参与机制,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公开。全面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强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深化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运用,开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全年责令履行和确认违法10件,占年度审结总数的17.54%,行政复议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四是在构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省率先制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工作模式和工作平台。依托市政府法制办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度建立、业务管理、推进协调等工作。同时,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牵头组建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市财政专门安排政府法律顾问专项工作经费,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提供了组织和资金保障。
五是在强化组织机构建设上下功夫。积极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市委市政府将强化法制监督职能写入政府机构改革文件之中,为充实政府法制专业人才提供政策支撑。2013年,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增设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处,增加2名行政编制。去年9月,将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更名为行政执法监督局;10月,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制约政府法制工作的瓶颈问题;11月,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原法规处分设为经济法规处和行政法规处。
2015年,我市将按照中央、省委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适应立法职能新配置,推进制度建设质量新提升。适应政府立法职能的新变化,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职能,把握政府规章制定主导权。结合我市实际,及早开展针对古城保护、城市绿地保护和城市管理领域地方立法调研活动,先行探路,积累经验。
2.适应简政放权新常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新提升。开展行政权力清单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公开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组织开展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执行检查与通报,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的动态化管理。依托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推进行政监管方式创新,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
3.适应权力制约新规范,推进执法监督力度新提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提升年”活动。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选择依法行政示范点作为试点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资格系统化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4.适应公众参与新趋势,推进行政程序质态新提升。全面深化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在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质态的同时,完善政府立法咨询员、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员机制建设。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要程序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推力,进一步丰富公众参与的载体、方式和途径。
5.适应百姓诉求新期待,推进纠纷化解成效新提升。统筹推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投诉处理机制建设,打造方便、多元、畅通的行政执法投诉平台。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积极打造统一行政复议受理平台,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通过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衔接机制、开展行政应诉典型案例研讨等活动,切实增强行政应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