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全国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比重逐年加大

06.06.2018  20:53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6月5日介绍,从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充分发挥了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教育被执行人及社会公众,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孟祥介绍,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经过下级法院报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筛选评审确定,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从诉讼程序上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罪的两种追诉途径,特别是其中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看,有的属于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有的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妨害执行;有的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均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拒执罪典型行为方式。从犯罪主体而言,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还有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从量刑结果看,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重在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据介绍,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在全国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孟祥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目前对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在审查决定立案的期限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出现了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控告或者是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线索长时间不予答复,实践当中也出现了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的控告不接受材料的情形。这些问题导致追究拒执罪的程序不畅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拒执罪精准打击和高效打击,全国有部分法院已经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为什么在接受材料、决定立案、移送起诉过程当中会与其他司法机关产生不一致的认识,导致公诉追究程序不畅,使案件推进工作滞留在某一个环节?”孟祥说,其实标准明确,只是在适用标准方面,在理解方面需要进一步通过不断地司法实践,以加深对这些标准的理解和把握。这不仅是三级法院在具体实践中要如何总结经验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机关也要进一步就证据标准、法律适用问题加强研究,共同推动形成共识。针对一些特殊问题、特殊情况更要重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