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地市报业集团转型当务之急

01.03.2016  14:35

  改革开放以来,继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之后,文化体制改革成为又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改革。国有文化企业通过转企改制,组建文化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企业,是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目标。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由于一些基本问题尚未梳理清楚,地市级报业集团,除多了一个名称外,其余没有太多改变,由此也给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一些不顺和不便。这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审批不规范。报社属新闻出版业,在我国实行的是行政特别许可制度。地市报社只有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行政许可登记,方能从事新闻出版业务活动。而我国地市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登记的法人机构名称一般为“地市名+报社”等。

  中央规定报业集团的审批权在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只有经中央批准的报业集团,其法人登记名称才会从“报社”相应变更登记为“报业集团”。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而我国目前成立的地市报业集团,有些是未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更未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层面,其法人机构名称依然是报社。因此,无论是报纸年度核验还是申领记者证,地市报业集团仍然要用报社这一名称。

  事业法人与公司法人没搞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报社是事业法人,地市党委批准成立的报业集团也是事业法人,同为事业法人却人为地出现了两个名称,反而制造了混乱。

  实际上,如要进行企业化、公司化、集约化、集团化运作,只要事业法人的报社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的集团有限公司就可以了。因此,地市报业集团化运作,必须分清事业集团与企业集团的概念。报业集团与报社一样都是事业法人,事业性质的报社出资注册成立企业法人的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这才是合适的选择。这样既解决了报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主体问题,也确立了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和投资主体,有利于报业经济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做大做强。

  党委会与董事会的组织架构没搭好。目前,地市报业集团的领导组织除党委会外,还有理事会、董事会、编委会等,名称纷繁复杂,并且党委会与理事会、董事会等是何等关系,令人一头雾水。

  实际上,就新闻出版单位的组织架构问题,中央早在2001年就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新闻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宣传业务与经营业务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适应市场需求、调控有力的经营管理模式”,并要求实行党委领导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统一(即党委与董事会相一致)的组织架构。

  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也多次指出,业已完成转企改制的新闻出版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条件的要进行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造,规范公司运行。同时,要求在转企改制基础上,培育大型报刊传媒集团公司,形成一批“专、精、新”的现代报刊出版企业。

  2015年9月14日,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又进一步强调,要“推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内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并要“科学设置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党委成员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切实履行内容导向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

  因此,报业集团党委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相一致的组织架构,是报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规范法人治理的组织基础,是党的领导在新闻出版单位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政治制度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必然要求。

  这种组织架构,与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相吻合,也理顺了现代报业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有利于集团走上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控制资本、资本壮大传媒”的报业发展之路。

  据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目前全国报业集团的总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均实现较快增长。按照中央的部署,下一步新闻出版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是要推进报业的转型升级、融合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报刊市场主体,则是当务之急。

  因此,报业集团的法人治理问题是顺应报业发展趋势,事关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安排问题,也是报业集团如何确立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报业竞争的战略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嘉兴日报社副社长  魏荣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