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治检心得]张成刚:服务创新型企业责无旁贷
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着如何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科技创新这样一个长期而重大的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检察职能,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
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切实做好服务创新型企业的组织领导。要把服务创新型企业作为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完善服务机制,对涉及重点企业的案件实行信息及时报告制度、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同步监督制度。加强与发改、科技等部门的工作联系,逐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共同调研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科技创新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准确把握辖区创新型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司法需求,积极排忧解难,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加强司法保护,强化法律监督,保障科技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关键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要继续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加大对互联网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假冒专利权的犯罪,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促进形成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创新服务方式,开展检企共建,提供快捷便利的法律服务。要将检察联络室作为促进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服务基层群众的有效载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要配套开设知识产权门诊,开通维权热线,及时受理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各类诉求,帮助企业排除法律风险隐患,把检察联络室建设成为畅通企业诉求的“绿色通道”。结合查办科技领域的犯罪案件,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主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涉案企业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实施运行。(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