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恢复重建那三年

07.02.2015  11:09

 

  沈彬老先生17岁参加革命,干了一辈子革命工作,住房依旧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平房。2014年5月底,记者去了沈老的家里采访。90岁高龄的沈老身体有些衰弱,刚出院不久,前一天还在挂水。但是他的思维很活跃,能详细地给我们讲述当时和他离任后的情况,有时甚至还能纠正我们对历史的误读。

  1978年10月13日,中共海门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委的通知,决定重建海门县人民检察院。我当时在海门县公安局做局长,根据组织安排,我和副局长金福星到县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我也就成为了文革后恢复重建的海门县人民检察院第一任检察长,也经历了海门检察院重新设立后最困难的三年。

  一

  当时县委任命我和金福星担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时,我们简直就是光杆司令,只有大印一颗,其他要什么没什么,没钱、没人、没场所,被兄弟单位称为“三无检察院”。我上任一个月后,县里才从企业、教师队伍中抽调了4名同志过来应急。当时公检法挤在一个大院里办公,检察院只有两个办公室。虽然整个院子房屋破旧,拥挤不堪,整天吵杂声、当事人哭闹声不断,但三家单位挤在一块还是比较热闹的。当时,交通不便,挤在一起办公案件运转得比较快,移送案件、讨论案件不必跑很长的路,程序上也省了很多时间。

  那时我们公、检、法三家不但同住一个院落,而且还共享一个食堂,每到吃饭的时候上百号人要排很长的队打饭,打完饭大家便蹲在地上围成一个个小圈边吃边聊,有说有笑,结下了很深的革命友谊。

  办公场所简陋,办公器材也极度缺乏,当时和外界联系的一部老式手摇电话机也是我从公安那里要过来的。人手也严重不足,总共才六人,虽然按照上面要求按职能进行分组,但实际上还是共同办案,没有明确分工。

  检察院的经费由县公安局代管,由于经费十分紧张,仅能保证检察干部工资。办案经费的解决极其困难,无法及时报销,更谈不上实报实销。那时我几乎每天跑去找县委领导申请办公用费。县委领导还拿我开玩笑说,你当公安局长的时候人影都不见一个,现在倒好,天天跑来要钱。没有办法,我得保障同志们的基本待遇。

  院里没有打印机,请公安机关代理打印,后来上百号人共用一台打印机,容易造成案件材料的遗失。几次报告申请后,上头终于拨款购置了第一部铅字打字机,后来又有了手摇油印机。当初新分到文印室的一个小姑娘用手摇油印机时经常搞得满手油污,如果一次印的份数多一点,就要男同志一起帮忙摇。

  1979年底,中共海门县委给检察院配备了32人的编制。80年代初,县里又给检察院建了一个四层办公楼,海门县检察院才真正有了自己的家。

  二

  办公条件改善了,但当时政府根本无力帮我们检察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我的家属没有工作,和我一起住法院的集体宿舍。看到其他干警没地方住,我就把组织上分给我的三间房子腾出来作为他们的临时住所。可这也只是杯水车薪,有的检察人员离家远,上下班不方便,实在没有办法,就住养猪场里用来烧猪食的房子。条件好一点的自己找房子住,更多的是托亲戚朋友介绍,有的干脆住到一些单位废弃不用的空置房里。

  外出办案就更加困难了,“一张纸、一支笔,下乡办案跑断腿”是真实写照,院里只有两辆自行车,谁有事谁就骑。当时不论路途多么遥远,路况如何糟糕,还是刮风下雨、雪花纷飞,只要有办案任务,就提前准备好干粮,自己掏钱住宿,所以大家能省就省。早上四五点就起床出发,晚上八九点能赶回来就赶回来,不能赶回来就几个人挤在乡镇干部临时宿舍里。办一个案子,院里才给几毛钱的补助,根本不能填补整个案子的开销。

  我记得有一次任务比较紧急,南通市检察院要求我们马上上报一个案子,当时已经临近下班时间,外面又下着大雨,去南通一天一班的公交车中午就走了。怎么办?当时陈锡庆同志站出来说我去。他刚分来检察院三个多月,我有些担心,没想到他胸脯一拍,保证完成任务。说完就用油纸把文书包的严严实实。我让另一位同志把自行车推出来给他骑着去,没想到他竟然不要,说,雨大,骑车不安全。说完穿上雨衣就消失在夜幕中。

  现在快客到南通都要近一个小时,骑自行车得四五个小时,更何况在当时如此恶劣的环境下徒步呢?正值深秋,那个雨凉飕飕的。他刚走,书记员王德群焦急地说了声不行,我不放心,就匆匆披了雨衣向黑影奔去。我没有阻拦,两个人相互有个照应。他们回来后都发了高烧。

  后来日子渐渐好过多了,我弄到了一张“长江750”偏三轮摩托车优惠票,购买了第一辆现代化交通工具。从那时开始,同志们下乡大部分是乘坐这辆摩托车了,当时这是一件很耀眼的事情。我自己下乡工作时,也喜欢乘坐这辆偏三轮摩托车,虽然路途遥远,颠簸不断,但心情是舒畅的。

  当时收入也较低,干警一个月工资仅有26元到34元不等。而能用来补贴家用的又要打很大的折扣,因为外出办案、住宿的开支只能从工资中挤。我们有些干警经济拮据,甚至无法支付子女上学的花费,孩子们上了两三年学就辍学在家或者另谋生路。

  三

  说句真心话,在文革前,检察机关并不很受重视,也没有统一的制服,老百姓也不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甚至有一个怀孕的妇女跑到检察院声称要检查身体,经解释,该妇女才离去,这事还一直被兄弟单位拿出来当笑话。有些政府部门负责人对检察院也一知半解,在开会的时候也称检察院负责人为院长。在文革期间,检察院更是处于风口浪尖,一些干部就带头批判了自己的机关,这使我很伤心。

  恢复重建以后,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地位。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批准逮捕权,但在初期,这个批捕权也不是真正的享有。首先要由公安局具体侦查,检察院参与重大案子,提出逮捕与否的意见,再分别报海门县委或者南通地委批准。在法庭上,我们的起诉词往往只有几行字,甚至连起诉词都有审判员代念,也没有辩护,主要由法官发问,判决。整个庭审过程,出庭公诉人员甚至不去也可以。法院也比较自由,讨论讨论,多少年,大约给个数,估摸估摸就出来了。后来到80年“两法”出台了,我们才真正享有批捕、起诉权。

  当时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仍是“无产阶级的专政工具”,以“”字当头。虽然中央在1979年6月规定对逮捕不再报党委审批,但那时县委还是要求检察院将重大案件上报县委定夺。

  记得那时海门有一个“灭门惨案”,兄弟三人调戏一个姑娘,导致姑娘羞愧难当跳河自杀,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县委要求对涉案的犯罪分子严打,一个不留,全都判死刑。我们检察院当即提出,必须依照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和坦白从宽的政策,处理该案,不能采取极“”的做法。后来终于保下了一个最小的,判了个死缓。(整理: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