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污染环境缓刑犯获法院“禁止令”以防重操旧业

05.06.2015  23:12

  新华报业网讯 5日是世界环境日,两起污染环境案在常州武进区法院宣判。其中引人注意的人是,有3位被判处缓刑的案犯,同时被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相关工作。主审法官认为,这将最大程度防止他们“重操旧业”。

  获颁“禁止令”的三位犯案者,均在常州市某硫酸公司工作。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该公司私自加装设备、违反生产工艺,将大量含有砷元素(俗称砒霜)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该公司西侧的藻江河中,导致河水发生严重砷污染。

  案发后,该公司法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连同3名污水站工人,全部被拘受到法律严惩。法院认定,6名被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且属共同犯罪。3位公司中高层负责人为主犯,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分别罚金15万—25万元不等;3位污水站工人为从犯,均领受有期徒刑,但施以缓刑并罚金。在3名从犯获缓刑的同时,法院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被告单位亦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武进法院行政庭庭长高淑琴告诉记者:“在类似案件中发出禁止令,是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最大程度防止他们重操旧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禁止令将对犯案人再犯污染环境罪产生极大的威慑。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唐传虎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