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

22.12.2016  13:04

  12月5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规定从2016年起,我省在各市、县(市、区)全面推行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挂钩标的。2016年,将各设区市、县(市)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同时将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全省各市、县(市、区)统一将挥发性有机物和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二是明确统筹标准。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2016-2017年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标准。

  三是实行返还政策。省统筹资金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

  四是实行奖励政策。对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等三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

  五是明确资金用途。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其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环保专项行动,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是我省环境经济政策的创新举措,体现了结果导向、压力传导的原则。将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对我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