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各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挂钩地方政府财政

23.12.2016  10:32

  交汇点讯 交汇点记者今天从江苏省政府获悉,“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从2016年起,省财政将依据考核挂钩标的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完成污染物减排考核任务的,按比例进行返还。

  在省政府公布的《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中,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2016年,将各市、县(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同时,将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将各市、县(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非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区)总磷、总氮排放量纳入考核挂钩标的。

  根据各市、县(市、区)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由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2016-2017年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500元、1200元、10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2018年后逐步提高收取标准。公开资料显示,南京市2014年度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98085吨、氨氮15995吨、二氧化硫105703吨、氮氧化物135908吨,总计355691吨。按照2016年统筹资金收取标准,将被收取5.34亿元。

  《通知》还明确了返还奖励的标准。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按收取该地区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市、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对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等三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10%、10%和20%进行奖励。

  《通知》要求,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其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环保专项行动,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

   江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明年6月底前,抓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此外,省政府日前还下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到2017年6月底前,针对矿产、土地、水资源、耕地、森林及湿地、渔业(淡水)资源等损害的索赔案例,每个领域都要抓一起典型案例。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6月底前,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矿产、土地、水资源、耕地、森林及湿地、渔业(淡水)资源等损害的索赔工作。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省政府可委托相关部门启动赔偿磋商程序。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实施方案》明确,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试点期间分别至少完成1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工作,并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经验总结,提交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报告,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交汇点记者 仲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