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老板被判960小时公益劳动 系全省首例

25.05.2015  19:41

  5月22日,从江苏省高院获悉,江苏出现首例以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环境污染赔偿案。排污企业小老板王某被判赔偿5万余元,同时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这是江苏首例以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环境污染赔偿案。

  这起环境污染案件的涉案企业,是一家名叫“恒旺”的小型石英石加工厂,老板姓王。2012年下半年以来,王某在经营加工厂期间,未依法在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私自设置管道,渗坑排放到附近一条干渠,导致干渠及与其相连的芦沟河受到污染。后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处理,该石英厂已停止经营。

  2013年6月26日至7月10日,当地环境监测站对王某污染水域污水、地表水进行多次环境监测,确认受污染的河水中pH值和氟化物严重超标,其中pH值最高超标4.38倍,氟化物最高超标45.8倍。根据计算,地表水污染修复费用的确定原则为虚拟治理成本的4.5至6倍。

  经专家评估,100吨浓度10%酸性废水虚拟治理成本约为14616.7元。当地环保协会为此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环境损失10.9万元。环保协会为打这场官司实际支出律师费用3500元。

  法院审理中,王某表示,他愿意赔偿,但由于石英石厂已关闭停产,他没有财产可用于污染的修复和治理,但他愿意通过一定的劳动抵偿需要赔偿的金额。

  江苏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5.1万元,用于对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此外,王某还要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为提起公益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3500元。

  记者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后已经与连云港赣榆区环保局、赣榆区建设局联系,初步确定王某的环境公益劳务内容为:到赣榆区建设局从事绿化方面的劳动,兼从事指定的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等。劳务执行由赣榆区环保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连线法官

  一、“任性”判决的原因

  此案为什么会以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环境污染赔偿?判决后,有网上议论此案判决是“任性”的判决。对此,记者采访了判决此案的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对此判决作出了解释。

  “本案判决方式有所创新。”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污染企业老板王某对其造成的污染损害愿意赔偿,但案发后,其违法经营的石英石厂已关闭停产,王某本人无财产可用于污染的修复和治理。王某本人在审理中表示,愿意通过一定的劳动抵偿需要赔偿的金额。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作为负责当地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也愿意对被告王某提供劳务活动予以监管,使这种替代劳动的判决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该案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没有任何“任性”。

   二、960小时劳动如何计算出?

  环境污染者提供960小时公益劳动,来替代付不出的污染赔偿金。这960小时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法院结合王某企业排放废酸水数量及环境监测评估意见等,将王某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损害酌情认定为7.5万元。考虑到王某经济困难,只能付5.1万元损害赔偿,但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义工等公益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法院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认为王某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污染赔偿不足的金额,即2.4万元。照此金额计算,判决王某承担960小时环境公益劳动。考虑到王某本人实际情况,确定将960小时分解为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