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监管对象死亡未及时上报 检察机关发建议促规范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死亡后,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却仍然收到了关于该罪犯的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是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监所科在日常监外执行检察中遇到的一件怪事。
“我们于今年4月开展了核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在行动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朱某在今年4月下旬已经死亡,但是我们并没有接到社区矫正机构报送的有关朱某死亡的通知。”监所科科长卢晗介绍了发现这一情况的过程。
经过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罪犯朱某,1958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江阴市。2010年10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朱某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后因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皮层下动脉硬化脑病与脑萎缩、原发性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等疾病,于2014年6月26日被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与我省监狱管理局联系后,由我省监狱管理局指定无锡监狱接收罪犯朱某及其档案。同年6月30日,朱某由凯里监狱干警押送至江阴市,在检察院监所科检察官的现场监督下,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至此,罪犯朱某正式在江阴市入矫。
今年3月下旬,无锡监狱派员至罪犯朱某居住地考察其身体状况,认为该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延长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监狱管理局。4月21日,朱某因病死亡。但是社区矫正官没有及时上报这一情况。江阴市检察院监所科在专项活动中发现这一情形后,立即建议市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朱某的死亡情况书面通知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无锡监狱。“我们以后一定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来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工作的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切实做到执法严格、办理及时、程序完备,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推进。”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采纳检察建议后进一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