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各执一词” 江阴检方严密推理廓清是非获法庭支持

22.02.2018  09:41

  2015年8月的一天,因债务纠纷,曹某将葛某约至江苏省江阴市某酒店大堂后,对葛某扇耳光、击打面部,导致其颈部及鼻骨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鉴定,葛某鼻骨尖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6月1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司法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法院同意辩护人申请。

  2017年6月22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潘聪伟出庭支持公诉。江阴市公安局鉴定法医、无锡市公安局鉴定法医以及辩护人所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上海某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参加庭审并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庭上,两名鉴定法医利用庭审设备播放被害人受伤部位的CT片、X光片,并进行解释说明。

  “请问鉴定人,国内有无对于粉碎性骨折的统一标准定义?”潘聪伟首先发问。

  “业内标准是出现2条线性骨折线。

  “从法医的专业角度来判断,本案片子上呈现有几条骨折线?

  “3条。从X光片上可以看出,被害人鼻尖部的骨头呈‘波浪’形(或称M/W形态),中间明显呈现塌陷状。鼻骨塌下去,起码两边是骨折的,即至少有2处骨折。

  “临床诊断和司法鉴定上,判断骨折和粉碎性骨折有什么区别?

  “临床医生只是诊断是否骨折,不关注是否是粉碎性。司法鉴定会非常重视两者的区别。

  随后,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认为摄片分辨率低,X光片及CT片上无法看出有2条骨折线。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僵局,潘聪伟问:“结合本案摄片,请问如何评价被害人鼻尖所呈现的波浪形态?原因是什么?

  “这可能是天生的,或者生长发育过程中形成的,原因很多并不确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回答,并进一步强调:“因无法查实被害人在遭受暴力之前鼻尖部的形态,所以不能排除被害人鼻尖部的骨头天生就是波浪形态。

  对此潘聪伟指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发表的证言未能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否定,所阐述的理由或依据仅仅是一种假设,不能证明鉴定意见有不当之处。与鉴定意见以及鉴定医生的当庭证言相比,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证明力较弱。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鼻骨骨折是在事发几天后才有影像报告的。

  潘聪伟指出:“首先,从监控中可以看出有打到鼻子,当时被害人立即捂住鼻子。其次,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医生的证言中我们可以得知,到医院后医生的关注点是在颈椎上,因为如果颈椎受伤肯定比鼻子重,而且医生说过鼻子是新伤。

  “影像报告中并没有粉碎性骨折的诊断,临床医生不能确定被害人的伤情达到了粉碎性骨折。”辩护人再次提出异议。

  “临床医生关注治疗,鉴定人关注的是伤势。临床医生不能够确定粉碎性骨折,而不是认定不是粉碎性骨折,而公安机关的鉴定是有依据认定,可以认为证据充分。

  最终,法院认可了公诉人的意见,采信了鉴定意见。2017年9月13日,江阴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曹某后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0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

  公诉人简介

  潘聪伟,1985年生,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先后在刑执科、公诉科从事检察工作近十年;作为无锡市法学会成员,撰写的多篇调研及检察故事获市级以上嘉奖。(潘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