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环保局原副局长受贿案宣判 5年受贿30.2万元
受审时泪洒法庭,称最对不起的是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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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1月7日讯 1月5日,江都区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王某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都区环保局监管的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合计30.2万元。因犯受贿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案情回顾】
别人都收,自己不收太另类
王某1964年出生,江都人。1997年开始担任江都环保局副局长,2013年起,兼任该局党组书记。其间,王某先后分管环境污染现场执法、污染源治理、项目审批、行政服务等工作。
2014年7月17日,王某在接到江都纪委的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据王某交代,他收受的贿赂都是来自于江都环保局监管的企业、单位人员。
起初,王某对于这些人员送来的钱,并不觉得“危险”。因为每逢春节,部分受江都环保局监管的单位、企业人员会前来拜年,顺便送点红包表示一下。当时,红包内的金额不过是一两千元。王某认为,数额不多,而且单位里的其他人会收,自己不收,会显得太另类。此外,他当时分管技术方面工作,即使对方给自己送礼,他并不会利用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因此,他不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就收下了。
然而,时间一长,对方越送越多,王某渐渐明白,这些人送钱给他,无非是看中了他的职务和权力,希望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在工作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尽管如此,他仍抱着侥幸的心理,一一笑纳。
直到2014年,这一年里发生的两件事,让王某感觉到不妙。一是2014年5月,某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王某得知后,有点不踏实,赶紧把之前收受该公司李某的3万元退还;同年7月,王某外出归来,发现江都环保局原局长周某等人正在接受调查,心里愈发不安,退出了部分赃款。
在接受纪委调查前后,王某陆续退出赃款共计18.5万元。2014年8月1日,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25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泪洒法庭】
奋斗28载,因不懂法犯罪
近日,高邮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都区环保局监管的相关企业、单位的人员所送财物,合计30.2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王某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在作最后陈述时,王某声泪俱下:“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从许多人羡慕的国家干部,现在沦为阶下囚,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反思自己的过去,主要还在于自己在理想信念方面的动摇,忘记了职责为民的服务宗旨,在人生道路上迷失了方向,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今我已身陷囹圄,懊悔万分。”
王某在忏悔时,连说了3个“对不起”——“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特别是这么多年来,关心我的老前辈、老领导;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和家人,我来自农村,我的爸妈哥嫂节衣缩食,能够供我读大学,希望我有个好前程,而我现在却落到如此地步,辱没了家门,还让我的亲人跟着我受罪;我对不起我自己,28年来,我在环保的战线上,辛辛苦苦,忍辱负重,一心想在事业上有所成就,没想到落到如此地步。”
在分析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时,王某说:“我不是贪婪之人,28年来,我总是要求自己做一个有职业道德的人,从未想过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私利,但是,这几年来,由于自己在思想上的放松、懈怠,加上自己不懂法,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
提及家人,他更是几度哽咽,“我妻子多年前就已经下岗,女儿还没结婚。被羁押后,我最感到对不起的就是我的家人,不知道他们这段时间是怎么度过的。作为一个父亲,不能亲手把女儿送上婚姻的殿堂,我会为此抱憾终身。痛定思痛,时至今日,我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恳请法院对我从轻处罚,让我早日重返社会,用自己的绵薄之力,挣钱养家,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院判决】
收受30.2万元,获刑6年
1月5日,高邮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都区环保局监管的相关企业、单位的18人所送财物,合计30.2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系自首、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通讯员 邮宣 记者 刘娟
法官警示
用汗水洗刷心灵污垢
在判决书中,法官写道:王某长期从事环保事业,并为之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作为基层环保单位的党组书记、副局长,王某本应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继续为地方环保作出努力,然而,他却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未能履行好自己应负的监管职责,不能理性地对待监管企业的诱惑,以致于走上被告席,其教训十分深刻。法官希望,王某能够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的改造中,积极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用辛勤的汗水,洗刷心灵上的污垢,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