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检察成功抗诉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改判禁止令
被告人赵文平、唐专艳伙同其他10名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行生产、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药,金额合计达93万元人民币,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并处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出抗诉。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对11名被告人宣告了禁止令。
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赵文平、唐专艳二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美国黑金、黄金、澳洲袋鼠精、金鳄一夜情、雪域藏宝等壮阳药品进行销售。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间,赵文平、唐专艳与他人购买压片机、包衣机等生产工具和其他原材料,生产加工美国黑金、黄金、澳洲袋鼠精、金鳄一夜情、雪域藏宝等假药销售。两名被告人将上述购进和生产的壮阳药品,通过其淘宝网店“未来保健”和“糖糖休闲小店”,分别以“碧根果”、“冈本”等商品名义销售给代雷等10名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合计93万余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代雷等十名被告人将购得的假冒壮阳药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对外进行销售获利。经鉴定,被告人赵文平、唐专艳生产销售均为假药。2015年12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318号判决,判处赵文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判处唐专艳等11名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
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江都区法院判决中没有同时宣告被告禁止从事相应活动,属于法律适用不当,量刑不当,遂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对11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郝洪伟 王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