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全面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14.10.2015  12:17

      严格界定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规范办理程序。经营者持项目建设方案,在各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向国土局提出备案申请,国土局、农委进行联合现场踏勘会办,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严格用地监管。建立“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各镇政府为设施农业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国土、农委、农机、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共同促进全区设施农业健康持续发展。 (江都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