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态文明考核党政同责 考核结果成任免依据
“在生态文明各项制度中,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是‘牛鼻子’、‘指挥棒’。”江西省生态文明办副主任刘兵14日在江西南昌如是强调该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重要性。
当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个单位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江西省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实行)》。
事实上,江西早在2013年就建立了一套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逐年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考评力度,突出绿色发展“指挥棒”作用。
刘兵称,在生态文明各项制度中,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是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约束和导向,是衡量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有利于引导地方形成正确的政绩观。
据介绍,上述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全省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根据《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情况,对100个县(市、区)分为三类,实施差别化分类考核。其中,一类为重点开发区,二类为农业主产区,三类为重点生态区。
刘兵表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将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根据上述考核办法,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方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江西省环保厅副厅长罗小璋表示,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