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落槌
11月10日,江苏省消协召开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据介绍,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积极整改,承诺将每日违约金收取从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改为“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11月7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准予省消协撤回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缘起
省消协调查水费违约金“超标”
约谈多次南京水务仍不改
2015年,江苏省消协开展四大公共服务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有消费者反映,居民《供用水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2015年12月,省消协组织了专家审查,并于2016年1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江苏多地供水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较为严重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等6方面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并委托各市消协约谈企业整改。
上述问题在江苏多家供水公司存在。以《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为例:“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
省消协认为,在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0.5%比例支付违约金的比例明显过高,远超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经各市消协约谈后,全省绝大多数相关供水企业进行了整改。有的将违约金比例改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欠付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有的将比例从0.5%改为0.1%,但省消协于6月22日约谈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并于7月18日送达《关于违约金条款相关问题的询问函》后,该公司在回复函中对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未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答复。8月18日,省消协就此问题再次约谈,但其仍对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进展
南京水务积极整改后省消协撤诉
居民负担大大减轻
江苏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介绍,9月12日,依据《消法》赋予的职责,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例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公共服务类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同时也是江苏省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省消协沟通积极整改,并提交书面承诺,将原“……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的规定修改为“……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
鉴于相关不合理条款已整改至法律规定范围内,停止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协认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原则,10月28日,省消协依法向南京市中法提交了《撤诉申请书》。11月7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准予省消协撤回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整改后居民负担能减轻多少?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假如南京市某消费者原来一月水费是60元左右,但忘缴纳了,1个月后补缴,按照原规定,除补足60元,还要按每天千分之五收违约金,即再交9元钱;如按改后规定,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水平目前低于万分之二,则只要缴纳3角钱左右违约金。
探讨
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还是会助长“不诚信”?
据悉,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法》赋予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可以帮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该案不仅是江苏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公共服务行业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成员单位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彬和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介绍,没有“公益诉讼”这个法律武器前,一些垄断行业对整改是不太愿意的,但有了这一“悬在头上的剑”后,垄断行业整改的可能性就大多了。此案为省消协及其他具有提起主体资格的消协组织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积累了实践经验。
不过,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获悉,该案也有争议——有人认为,水费本来就该及时缴纳,这岂不是降低了违约成本,助长了不诚信行为?
对此,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认为,诚信社会的构建需要双方努力。一方面,消费者即使违约,所承担的也应该是合理限度内的责任,而不是过度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省消协也提醒消费者需要及时缴费,节约社会资源。
江苏省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成员单位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彬也提出,供水行业服务于千家万户,但由于单笔违约金缴纳绝对值较小,多数消费者出于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考虑放弃维权。此案主要是起到一个引导作用,促使垄断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平公正收取费用。(袁传敏 马燕)
来源: 扬子晚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