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次赋予开发区省级权限
赋予自贸试验区第二批省级权限
省政府近日印发有关决定,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30项省级管理事项,赋予54个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14项省级管理事项。这是我省首次将省级权限赋予开发区。
为增强自贸试验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我省今年5月确定一批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简称联创区),并推动联创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改革、联动创新、联动发展,实现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共同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支持联创区发展的措施包括参照自贸试验区赋权内容和方式,结合联创区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将省级管理事项有序下放至联创区。
据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协调办)介绍,2019年8月,国务院明确要求,“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去年6月,省政府赋予自贸试验区第一批273项省级管理事项。省协调办调研发现,自贸试验区承接省级权限后,积极优化审批,部分事项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如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承接“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事项后,将办理材料从18项压减至6项,承诺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大幅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此次给联创区赋权之际,省政府从自贸试验区3个片区的差别化需求和常态化条件出发,在科技教育、人力资源、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准入准营、资质认定、项目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放权赋能。此次赋予联创区、自贸试验区的44项省级管理事项,一共涉及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19个省级部门,服务对象都是市场主体。
省协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赋权突出“精准、有效、稳健”的要求,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管得住”。省有关部门将逐项细化赋权方案,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而相关地区及园区则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强化审批和监管联动,落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记者 徐冠英)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