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江苏“退出”机制成员额制改革新动向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围绕这一目标砥砺奋进,努力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既是对全体政法干警的莫大鼓舞,更是巨大鞭策。
员额制改革,凸显司法主体地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7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批入额检察官宪法宣誓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带领最高检首批228名入额检察官面向国徽郑重宣誓。他们中,有221人来自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等一线业务部门,95%以上具有3年以上检察业务或审判工作经历,平均法律工作经历年限为23年。
在此之前的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367名入额法官也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带领下,完成了宪法宣誓仪式。两高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收官,标志着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已全面落实。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制法官,检察系统共遴选出员额制检察官8.7万名,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更加合理,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集中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以前,法官、检察官往往作为一般公务员进行管理,结果造成部分法官、检察官素质不高,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如何有效改变法官、检察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状况,真正让素质高的人进入员额,让高素质的人在一线办案,成为员额制改革的关键。
怎样的法官检察官才能进入员额?据最高法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介绍,在首批员额法官选任过程中,最高法从严设置法官岗位,从严执行入额标准程序,对入额人选要求应为审判员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助理审判员,突出实绩导向和办案能力。
入了员额是否意味着就能高枕无忧?显然不能。
前不久,江苏省检察院审议通过《江苏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对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打通检察官出口通道。截至目前,江苏省已有68名员额检察官因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原因退出员额。而“退出”,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省份员额制改革的新动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表示,员额制改革使法院、检察院把工作重心真正地放在了办案上,不仅提高了司法职业化的水准,也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主体地位,让司法责任制能够更好地落地生根。
放权与监督,一个也不放松
法院的院庭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深圳、佛山、茂名、汕头法院试点实行院庭长“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这是我国首家省级法院在全省试点法院推行该制度。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然而,以往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却让这一基本原则落了空。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司法行政化的痼疾,建立起新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现在,检察官手中的权力大了,责任也更重了。”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施净岚从检23年,她对改革前后的变化有着最直观的感受。“以前,检察机关办案需要层层审批,检察官的权力、责任都不够明晰。而现在,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对检察官充分地放权,就是更大限度地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目前,在上海市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中,检察官可独立决定的职权共有141项。2016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占比超过80%,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下降11.5%。
权力和责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随着法官、检察官手中权力的扩增,疑问也随之而来:谁来保证法官、检察官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监督。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强化对法官、检察官行使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新型的司法管理监督机制……一整套组合拳打下来,让社会公众放了心。
在改革中,不少法院、检察院着眼于正确处理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改变以往“以审代管”的做法,改革监管内容、方法,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转变,不断提升管理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动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质量和水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通过制定法官、检察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范案件分配、裁判文书签发等办案规则,规范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等改革举措,有效促进了法律适用统一,真正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落到实处。
拥抱高科技,让司法更公正
前不久,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检察官龙江办理了一起盗窃案。在办案过程中,司法办案辅助系统的证据审查指引功能却弹出一条警示信息,原来,在一份关键证据上,既没有侦查人员的说明,也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确认。“按照法律法规,这不符合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在法庭上很可能不被法官采纳。”龙江说,他赶紧让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最终,这份证据在法院庭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绘制“犯罪构成知识”图谱,把对证据的要求嵌入了办案流程之中;建立案件“要素—证据—量刑”关联模型,对案件进行数字“画像”……贵州检察院打造了司法办案辅助系统、案件智能研判系统、数据分析服务系统三大数据应用系统,为司法办案提供智能化服务,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效率。
信息化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现代科技发展速度一日千里,为提高司法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现代科技本身具有的预见性、精准性等特征,也与提高司法质量的需求高度契合,这些都为司法与现代科技实现高度融合提供了现实和理论基础。
书记员,一个在法庭上不可或缺的岗位,即便他们的打字速度达到甚至超过了专业速记员的水平,但有时还是赶不上法官和诉讼双方的语速,尴尬地成为庭审效率的“短板”。而现在,先进的语音识别技术正让书记员告别打字工作——除了能将语音自动转化为文字外,还能自动区分庭审发言对象及发言内容,甚至能识别地方口音,书记员只需进行少量修改,就可以实现庭审的完整记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自主研发了便携式智能语音识别一体机,将复杂的软、硬件系统高度集成化,装在小小手提箱里,能够为多种场景提供智能化、系统化的语音识别转写服务,目前已在全省105家法院推广应用,效果显著。
在司法的全流程、全领域,随处可见科技带来的创新。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说,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提升了司法效率,解决了司法改革中“放权而不放任”等重要问题,“政法系统的司法理念、办案方式也要与现代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努力做到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