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收费
江苏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收费
按培训周期一次性收费不得超3个月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学龄前儿童)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坚决防范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发生。
文件明确,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当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开展培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和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专户、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推动将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的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探索省级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2022年年底前,各地全面运用国家或地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采取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托管、“一课一消”“分期拨付”等形式,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管,并将培训课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平台收费、专户核算、序时拨付、退费顺畅、全程可控”的监管闭环。
各地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投入运用前,校外培训机构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并签署放弃提款权利协议。各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在审批机构时,应将预收费监管作为必备内容予以审核,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予审批。(记者 郑焱)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