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转变案件审查方式

31.01.2015  15:57

    自2013年1月以来,江苏省公诉部门、未检部门共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近200余次,依法排除非法证据100余份,发出书面纠正侦查违法通知书80余份。

  从司法理念的教育与培养入手,在办案中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即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轻信口供,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针对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切实转变案件审查方式。改变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方式,建立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审查方式;改革以往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方法,构建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相结合的审查方法;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将取证重心从突破口供转变到全面收集和固定客观性证据。为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排除机制,改革审查报告,制发表格将不同证据种类常见的取证瑕疵等问题一一列出,以此引导承办人逐项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报告。

  通过采用联合侦查机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有效解决侦查取证中的常见问题。为确保严格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苏州、扬州等地公诉部门推动当地公安、法院、检察机关会签文件,明确了对重要物证的提取、隐蔽性证据的指认和毒品案件中的称重和封存过程应进行录像的要求,从源头上优化证据质量。针对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的侦查取证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积极构建诉侦沟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内部也建立了公诉部门与反贪、反渎部门的联络机制,通过定期通报、监督整改,促进提升侦查取证水平。

  注重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义务。通过督促侦查机关(部门)完善和补充证据,做好补正和解释工作。如江苏省检察院在办理陈某强奸案中,陈某辩解曾遭到刑讯逼供,且定罪检材也是侦查机关(部门)随意弄来的。针对陈某反映的非法取证问题,公诉人通过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其反映的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不存在;针对检材来源及其合法性的问题,公诉部门通过补充侦查,要求法医、民警、医生分别就检材的提取、保管等环节出庭说明情况,以证实检材来源合法,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指控意见,判处陈某死刑。(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