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江苏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26.06.2016  21:23
 

本报讯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依据。

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办法》对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例如,明确要求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一是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二是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是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是超过投诉时效的。五是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是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七是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八是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九是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办法》强调,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在招投标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失信行为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惩戒。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和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雁晨

2016年6月21日《中国建设报》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