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09.08.2016  04:36

   近日,江苏省某电子有限公司会计在当地国税机关主动补缴了2012年~2013年期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24万元。随后,国税机关将该企业案件信息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专栏予以撤出,并将企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相关部门。 
  2015年9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对重要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明确江苏省信用办、文明办、国税局、地税局、省高院、公安厅和财政厅等24个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对重要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2016年4月,江苏省发布该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将税收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三个等级,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初步形成。 
  同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增加了针对案件公布的救济手段,对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将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 
  联合惩戒措施实施以来,截至今年5月底,江苏全省已有99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迫于“黑名单”的压力,主动足额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金额高达3.9亿元。(刘志坚 平榕本报记者 徐云翔)
  

 

      2016年7月5日《中国税务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