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积极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0.04.2015  09:08

  江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4月17日联合召开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会议,部署省属国企修订完善本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规范化建设引领和带动企业科学化、民主化决策。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时要依法、集体、科学、民主决策,是促进国企科学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封堵腐败漏洞的重要制度。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明确要求,要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关监管部门发现一些企业存在决策不规范的情况。有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过于抽象、原则,缺少可操作性,给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有的甚至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给国有企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令人痛心;也有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决策主体比较模糊、边界不清、决策程序不规范,有的甚至一个人“说了算”。针对这些问题,为了全面提升我省省属企业的治理水平,让制度真正“管用”,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将中央和省委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浓缩成了精练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对“三重一大”决策的重点内容、核心要素等共性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量化标准,要求省属企业结合实际逐条细化,抓紧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还要求要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龙头,结合内控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健全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时间表,即在今年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制度建设架构,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记者注意到,《示范文本》系统梳理并明确界定了“三重一大”决策主体的内容、范围和程序,操作性大大增强。比如,“三重一大”涉及企业人、财、物等多个领域,涵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企业党建等各个方面,《示范文本》将之细化为47个具体事项,分别对董事会、党委会、总裁(总经理)办公会和职代会的决策内容作了明确划分,对项目投资、大额资金调动使用等也根据不同决策权限进行了量化,确保履职问责都有据可依。

  决策程序突出“集体决策”原则,针对有可能出现“猫腻”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禁止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审议;与会人员须“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须最后发表意见;决策前须按照程序进行风险评估、专业技术论证、法律审核等。《示范文本》还特地指出,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意见或建议,必要时还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要让制度管用,还需强有力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示范文本》对此进行了强化,明确了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12种情形,并与先前出台的《省属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互相呼应,如规定,即便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仍然要接受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禁入限制等处分或处罚,有可能自免职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触犯法律的还要依法处理。

  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坚持“三重一大”决策集体讨论决策,既是依法治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所必需,同时也是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需要。江苏这次进一步完善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对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保护好国有资产,营造干部健康成长的环境,保证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顺利推进。

  有关监管部门指出,一些国有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使企业发展陷入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原因,都是重大决策不坚持集体讨论导致的,重大决策程序不规范、重大项目投资论证不充分、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决策缺少必要的监督等问题应当予以纠正。目前,省委组织部已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加强领导人员管理,引导企业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融入企业法人治理以及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等各个环节,真正做到科学民主决策的常态化、长效化。 (郁 芬)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