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解读

30.03.2015  11:47

近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多年来,我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蓬勃发展,为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巨大作用。我省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消灭了天花;八十、九十年代相继实现了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以省、以县、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2000年通过了实现无脊髓灰质炎目标的论证;2008年5月起实施扩大的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常规免疫疫苗由8种扩大为11种。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免疫规划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免疫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儿童免疫接种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下降了98%以上。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国务院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发布《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2014年以来,省卫生计生委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完成了《补偿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经省财政厅会签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补偿办法》共分18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预防接种各种反应的分类与处理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将预防接种可能出现的各种反应分为六类情形,并予以分类处理(见《补偿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一是一般反应: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因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症状。对一般反应原则上给予对症处理。

二是疫苗质量事故: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三是接种事故:因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是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或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五是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六是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在上述六类情形中,前五类都不属于异常反应。也就是说,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者接种后所发生的反应并非都是异常反应。因此,必须在认真开展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判定,《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由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其它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均不能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补偿。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不予补偿。

(二)关于补偿项目的确定

补偿项目的确定,是起草《补偿办法》的关键问题之一。我们重点学习借鉴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出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在《补偿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包含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关于计算标准和分档、分级

我们借鉴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选择“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指标作为计算补偿金的基准值,同时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兼顾到与当前和今后的工作相衔接,在《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因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最高为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在《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因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补偿金额最高为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上述标准与各省(区、市)相比,属于比较高的。

与此同时,根据受种者的死亡年龄,《补偿办法》第九条确定了分档补助标准,即: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3倍;满1周岁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在3倍基础上再增加1倍,最高补偿不超过20倍;满60周岁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在20倍基础上减少1倍,最低补偿不少于5倍。

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的等级,《补偿办法》第十一条将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确定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补偿系数1—0.1,最高补偿不超过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四)关于补偿工作程序

补偿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方可以在收到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后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接种单位的报告或者受种方的补偿申请后30日内,按照《补偿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一次性补偿金额,并向受种方出具领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受种方应当在收到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领补偿费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到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指定的收款帐户,补偿终结。

对于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接种单位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协助受种方与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办理补偿事宜,补偿费用计算可以参照《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