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引导和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的
开展“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创建活动,旨在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打造一批自身建设过硬、功能作用明显、社会形象良好的社会组织典型,形成示范引领效应,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二、创建范围
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三、创建目标
自2015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创建100个示范性基金会、1000个示范性社会团体、1000个示范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创建标准
主要包括内部治理规范、工作绩效显著、社会评价良好,详见附件1-3。
五、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方式
1.自查申报。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各社会组织依据创建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符合要求的填写《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推荐审批表》(附件4)。
2.初审推荐。全省性社会组织直接向省民政厅申报,省以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3.评审验收。省民政厅组建评审专家组,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审议命名。省民政厅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后予以确认,授予“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称号,颁发牌匾。
(二)后续管理
“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采取动态管理,获得该称号的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民政厅撤销其“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开展江苏省示范性社会组织创建活动,是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保证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地要根据全省统一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内容,严格把关,真正树立起示范性强、作用发挥好、社会公信度高的社会组织典型和标杆。
(三)积极宣传,激发活力。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广大社会组织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注重总结推广,大力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性社会组织的典型引领作用。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