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河长制办公室获悉,《江苏省河长制验收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要求,各设区市应在今年10月底前提出省级验收申请。省河长办将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验收。
根据办法,省级验收内容主要针对市、县、乡三级,包括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市、县、乡总河长和河长设立情况,三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建立情况,河长制配套制度建立情况,河长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验收通过的,由省河长办具文确认,未通过的,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