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明确公办医院药品加价率

06.01.2016  15:19

  省物价局近日发文明确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其中公立医院销售的药品一律按进价销售,非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加价率的周期不得低于一年。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时,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含按照中药饮片管理的精致小包装、颗粒等)以含税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3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每千克含税出厂价格500元及以上的中药饮片,加价额不得超过175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调剂购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制剂的,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药品加价率以药品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由医院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或调整加价率前应当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后执行,加价率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编辑:江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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