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省报业协会,省期刊协会,新华报业传媒集团,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各报刊出版单位:
现将《江苏省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3月3日
江苏省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报刊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报纸期刊整体质量,建立报纸期刊出版优胜劣汰机制,优化报纸期刊结构和布局,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是指通过建立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对报刊出版单位的办报办刊能力、出版质量、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建立报刊优胜劣汰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三条 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的对象为在我省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刊。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为全省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评估指标公平,评估程序公开,评估结果公正;坚持分类评估的原则,充分考虑报刊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对不同类别的报刊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坚持量化评估的原则,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具体量化,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第六条 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 评估组织机构
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成立江苏省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二)制定评估工作规划;
(三)制定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资格条件;
(四)审核评估专家小组组成人员资格;
(五)审核评估结果;
(六)负责将评估结果报送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七)受理社会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授权,委托相关省级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小组;
(三)接受评估材料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和实地核查;
(五)形成评估报告;
(六)负责将评估结果提交评估领导小组;
(七)受理复核申请。
第三章 评估指标体系
第九条 建立江苏省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对全省报刊实施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评估的可操作性,报纸按照“党报”、“都市报”、“行业报”和“校报”四类进行分类,期刊按照“非学术”、“社科学术”和“科技学术”三类进行分类,分别建立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础建设条件。主要评估维持正常出版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资质。包括基本出版条件、体制机制建设、出版管理规范等。
(二)环境资源条件。主要评估报刊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出版资源、人力资源和资本实力等情况。
(三)出版能力。重点评估报刊的出版规模、内容质量、学术水准、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数字出版、版权输出等情况。
(四)经营能力。重点评估报刊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
第十二条 评估指标体系采取量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报刊类别的不同,分别赋予各项指标相应的指标权重。
第四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根据评估工作安排,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明确当年参评报刊。
(二)组织自评。参评报刊出版单位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
(三)提交材料。参评报刊出版单位将自评材料经主管、主办单位和属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负责具体评估的相关评估机构。
(四)审核材料。相关评估机构对报刊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五)组织评估。根据报刊类别,相关评估机构从评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分别组成评估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估结果,并提交评估领导小组。
(六)审核评估结果。评估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并提交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七)发布结果。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结果按类别以得分高低排序,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被评估报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评估领导小组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五条 公布后的评估结果将作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评优评奖、政策扶持、属性认定、年度核验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委托国内专业机构,以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和发布我省报刊在全国和有关行业内的位次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经评估,对认定为存在严重出版导向问题、或出版能力不足、或出版质量长期低下、或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报刊,将按照报刊出版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退出。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各报刊出版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未按要求参加相应年度评估,以及在评估中提供虚假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报刊,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 在评估工作中,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如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承担和参与评估的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