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30.03.2016  11:11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草案》明确,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与此同时,在上述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等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各类密集场所。高压输电线、输油管道、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