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审议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修改稿)》。这部条例力图让监管成为“有牙齿的老虎”,聚焦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作出系统规定,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根本,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作为关键,明确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内涵,并拟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守住底线,扛起地方监管责任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范围。条例草案将地方金融组织界定为国家有关规则相对清晰明确的“7+N”类组织,并根据立法调研中一些地方的建议,规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是开展经营业务范围内业务的省外地方金融组织,也要纳入我省地方金融监管范围。
此次立法秉持全过程监管原则,在设立上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要有相关的业务许可或者经营资格,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事项、重要业务等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或者报告,对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也作了程序性规定。“条例草案还规范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要求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禁止吸收存款、非法受托出借资金及投资、挪用客户资金、非法催收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严冬介绍。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地方必须扛起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国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和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草案应当予以体现。对此,条例草案一方面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自责任,另一方面明确了应对机制。这其中,特别加入了“治未病”的应对措施。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金融风险具有突发性以及传递性,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往往比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更为重要。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
此次立法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作为关键,明确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内涵,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针对实践中的种种情形作了充分考虑。
有的地方提出,一些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说,草案修改稿就此明确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的字样或者内容。“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贷”“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字样或内容都被纳入范围,有关登记部门对此负有把关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负有把关责任,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如果相关证件、文件不全或广告内容不符,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也不得发布。
通过互联网传播非法金融活动信息,是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一些地方和人大代表在立法调研中多有反映。草案修改稿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被赋予了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管理的责任,明确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如果发现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投资者往往囿于知识与经验,难以发现其中的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草案修改稿规定应当告知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利率、数量等内容;如实、充分揭示风险,了解和评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等,并根据立法建议列入“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条款。
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个人信息最重要的一种,其安全性直接影响到个人财产安全。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妥善保存,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强监管”“促发展”并重
本条例名称为地方金融条例,除了强调加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也是题中应有之义。王腊生说,结合地方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新要求,既要强化属地金融风险防范责任,也要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强监管”和“促发展”并重。
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金融发展和服务”专章。“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着力点,加大了‘六稳’‘六保’支持力度,这是修改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一条。”严冬告诉记者,条例中新增了制定金融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金融发展与金融稳定,推动现代金融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人力资源系统发展的规定,并对支持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金融合作,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国家政策支持领域的相关金融服务等写入条例,还要求地方金融组织立足服务当地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融资,为实体经济提供可获得性、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陈月飞)
来源: 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