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迈开大步

22.08.2016  18:05

        农业部不久前发布消息显示,今年将进一步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省,同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顶层设计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中,今年有望密集出台。江苏土地确权进展如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得怎样了?记者做了调查。

        土地确权,今年基本完成

        一提到农村集体资产,很多人会想到村集体所有的厂房、门面房、办公楼等资产,其实农村集体资产不止这些。省农委经管站站长杜海蓉介绍说,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分为三块:集体土地、集体公益性资产(如学校、道路等)和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其中土地是农村集体最大的资产。对于这块资产的改革,是采取确权的方式明确土地承包权。我省在2015年被中央列为土地确权整省推进试点省,到今年6月底,全省99%的应确权行政村启动了确权工作,其中52.77%的行政村完成了合同签订任务,已经具备颁证条件;另外有16个先行县(市、区)已完成确权工作,具备了成果验收条件,总体进度在全国第二批整省推进试点省中位居前列。我省定下的目标是到今年底基本完成土地确权,明年进入扫尾阶段。

        土地确权完成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所有,而经营权则可以进入市场,即进行土地流转。到去年底,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达3095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5%,居全国前列。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已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土地流转实现公开透明。

        再过四年,全省农民都是“股东

        早在2001年,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就组建了全省首家社区股份合作社,将村级经营性资产量化给全体村民,拉开了全省农村集体股份合作改革的序幕。时至今日,农村经营性净资产的股份量化改革,我省也走在全国前列。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完成经营性净资产股份量化的村(居)共6751个,正在改革的村(居)296个,占总村数的40%。农村经营性集体产权改革实现了全省设区市全覆盖,其中南京、苏州、扬州、泰州已全面完成改革。在改革范围上,已从有一定数量集体资产的村(组)和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等四类地区,扩大到只要村里有资产、群众有意愿的村都可以改。在股权设置上,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股随人走。近年来集体股份额逐步减少,苏州农村已基本不设集体股,全部量化到农户。去年江阴市长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均分红超过1.8万元。

        全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2015年末的统计显示,全省四分之三以上的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集中在苏南,苏北5个设区市仅占10%,苏南5市和苏北5市村均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分别为1985万元和126万元,村均经营性收入分别为477万元和56万元。全省还有821个省定经济薄弱村,不少村的集体经济创收无门、致富无路。这些经济薄弱村能不能搞股份合作社呢?答案是肯定的。杜海蓉说,没有什么净资产的行政村,可以先开展成员认定,“”好股份合作社的框架,上级部门的部分补助资金可以股份量化,将来村集体经济发展了,成员就可以参与分红。

        杜海蓉透露,到2020年,全省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必须完成。4年后,全省农民都将成为“股东”。

        集体资产,在阳光下运行

        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人后,如何管理、运行这些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如何让作为“股东”的农民看得见摸得着?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我省各地也做了有益尝试。

        扬州市江都仙女镇南吴社区2008年底撤村建居,1830余万元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折算成1126股分配给村民。“村民就是股东,享有对合作社经营决策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红利分配权。”南吴社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梁新介绍,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到2013年经营性净资产已经增加到3456.98万元,5年来共发放股东红利和福利356.77万元,股均3168元。

        南京市的社区股份合作社都制定了改革章程,选举产生了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三会”职责和权利,资产经营运作形式呈多样化,集体经济发展的渠道主要包括资产租赁、资源发包、资本经营等。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集体所有的标准厂房、经营用房、闲置的办公房校舍厂房等经营性资产及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四荒”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一律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如今,成为“股东”的村民对村集体经济的参与和监督有了全新的渠道。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村委会开设了微信公众号,村民注册登录后,可以查到各家的土地信息、各项补贴、社区股份合作社分配和村级财务等方面内容。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用APP的方式让11个行政村的村民参与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农民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打开手机,随时可以获知股份合作社的“家底”和涉及家庭的重要事项,并实现与村的互动,真正落实农户对合作社、村级财务和惠农政策的知情权、经济决策的参与权,以及民主监督权。(朱新法)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