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公布十起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16.06.2015  20:37

  中新江苏网南京6月16日电 (苏宫新 杨颜慈)网店售卖“有毒”减肥药、制售伪劣白酒、售卖死因不明狗肉……6月16日,江苏省公安厅向社会集中公布了2014年全省公安机关侦办的10起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网购的普及,使得大量有毒有害保健品在市面大肆流通;同时,毒豆芽、病死猪等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绝,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

  以下为十起典型案例:

  一、南京秦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5月8日,南京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打掉销售假冒减肥药的淘宝网店1个。

  经查,2011年11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从网上购买的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二人注册的淘宝网店“二表哥的店”向全国销售。2015年4月28日,秦某某、李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无锡冯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2014年5月27日,无锡市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会同惠山区食药监部门成功打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犯罪团伙1个。

  经查,2012年下半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2人在明知从冯某某等3人处购进的“黄金鹿宝”、“雄风益肾胶囊”和“强龙益肾胶囊”等伪劣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成分,仍向药店及保健品店大肆销售。2015年3月25日,冯某某等3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85万元不等;陈某某等2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三、徐州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4年2月28日,沛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捣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黑窝点”5处。

  经查,2013年1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从河北保定购进大量死因不明的狗肉销售给戚某某等人,后二人又销售给孙某某、翟某某等人用于制作狗肉制品向徐州周边及安徽等地销售。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月29日,赵某某、戚某某、孙某某、翟某某等11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先后分别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至45万元不等。

  四、常州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减肥胶囊案。2014年2月19日,常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打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团伙1个。

  经查,2011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舒某某、何某某经事先预谋,通过购买没有合格证明的减肥原料,加工生产成“绿S”(蝴蝶亚仙人掌)减肥胶囊,经淘宝网店铺“家乡的星空”向全国30个省(区、市)销售。2014年11月24日,王某某、舒某某、何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五、南通李某某等人销售假药案。2014年3月12日,海安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先期侦查经营,成功捣毁利用网络销售假药的“黑窝点”1个。

  经查,2013年初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在百度贴吧、西祠胡同等网站发布广告、电话接受订单、物流寄送的方式向全国各地大肆销售假抗癌药。2015年5月19日,李某某、赵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至20万元不等。

  六、淮安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3年12月23日,淮安市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捣毁生产、销售“毒豆芽”的“黑窝点”2处。

  经查,2012年下半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樊某某明知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销售,仍将上述物质用于生产AB粉水剂、109无根粉向余某某、金某等人进行销售,用于豆芽生产过程中增添豆芽卖相、缩短生长周期。2014年6月12日,余某某、金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6万元不等。2014年10月16日,樊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七、盐城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案。2013年10月18日,滨海县公安局根据群众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打掉生产、销售伪劣白酒的犯罪团伙1个。

  经查,2013年3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苏某某等2人要求,通过购买高档白酒的酒瓶、外包装以及市面上低档、便宜的白酒,雇佣张某等2人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低档酒灌装成高档白酒销售给陈某某等3人,并由陈某某等3人对外批发零售。2014年8月11日,周某某、苏某某等3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30万元不等;张某等2人因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陈某某等3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八、扬州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3月28日,扬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打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团伙1个。

  经查,2012年2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购买的“西地那非”粉末和片剂与面粉混合后制成胶囊,自行贴标、包装成“金伟哥”、“蚁粒神”等保健品并销售给张某、葛某某等4人,后该4人又向扬州市多家药店进行销售。2015年3月12日,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葛某某等4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6万元不等。

  九、镇江黄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牛肉案。2013年10月29日,句容市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捣毁生产假牛肉的“黑窝点”1处。

  经查,2013年8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对猪肉进行上色,经腌制、晾晒后冒充牛肉销售给张某某、杨某某等4人,并由该4人在市场上对外零售。2015年2月3日,黄某某等3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七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至90万元不等;张某某、杨某某等4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至30万元不等。

  十、宿迁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4年3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打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团伙1个。

  经查,2012年初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沭阳的猪贩子、养殖户手中大肆收购病死猪,并雇用周某某等3人对病死猪进行扒皮、剔骨后销售给郁某某等3人,经该3人进一步加工后在市场上对外零售。2015年3月13日,徐某某、郁某某等4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至30万元不等;周某某等3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不等。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