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

02.02.2015  09:58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1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