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视台回应被判停用"非诚勿扰":已提请再审

09.01.2016  10:04

  近日,关于江苏电视台被深圳市中院二审判令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的新闻,占领了各类媒体,引起极大关注。一时间,社会上抢注“芈月”等热门商标的热潮汹涌而来。郑州一小伙向媒体公开展示自己注册的“芈月”,待价而沽。此案判决后,南京律师界热议不断,昨日,南京两位律师在微信上发表观点,质疑“非诚勿扰”的二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早在商标权人金阿欢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已经制作播放该节目约三十期,如果仅因金阿欢抢先注册到热门词汇,就可能博取类似“非诚勿扰”这样巨大价值的商业标识,会对囤积、抢注商标以谋取暴利的不良社会风气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质疑一:原告2010年获商标权,2013年才诉侵权,客观上是否存在“放任”?

  《非诚勿扰》作为江苏电视台王牌节目,因为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面临不得不改名的尴尬。昨日,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扬和黄福松对判决发表公开质疑,认为二审判决难以符合法律对公正、秩序、效率等价值的目标追求,背离了商标保护制度初衷。

  两位律师认为,江苏电视台早在商标权人金阿欢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已经制作播放该节目约三十期,该节目通过江苏电视台的超高投入、广泛宣传以及形式创新取得了良好声誉。江苏电视台在选定该节目名称时没有过错,更没有攀附金阿欢商标的恶意和可能。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实质上将江苏电视台通过持续投入形成的“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使用权判给了原告金阿欢,对比双方对“非诚勿扰”的投入和贡献,该判决结果显然是与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不吻合的。

  两位律师质疑说,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开播已经五年,不管是亿万观众对该节目名称的心理认同,还是围绕该节目的宣传、合作、广告等环节而形成的模式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等,都构成了现存的秩序;而原告金阿欢2010年9月获得商标授权,当时,他明知权利受到侵犯,却在2013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客观上“放任”秩序的形成。二审判决结果势必打乱现存秩序,造成某种程度的混乱。

  两位律师认为,如果依照二审判决结果,江苏电视台不得不再次投入巨资对该节目的新名称进行宣传,而商标权人金阿欢并无能力对“非诚勿扰”这个电视节目名称进行开发利用,极大可能造成该名称巨大价值的消散,显然是社会财富的浪费。

   质疑二:“非诚勿扰”江苏台使用在先,金阿欢的商标并未注册在电视节目类别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扬和黄福松认为,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的使用属于客观上的在先使用。尽管《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才能取得抗辩权,但由于江苏电视台在确定栏目名称时客观上难以预料日后会发生权利冲突(涉案商标并未注册在电视节目类别且还未初审公告),并且实际高频率、大投入地使用。因此,对于此种无过错的在先使用应该予以尊重而适当限制金阿欢涉案商标权的行使。

  两位律师认为,涉案商标注册的服务类别和江苏电视台涉案节目客观上存在巨大差异。不管是从所属行业、服务对象和目的、经营模式等哪一方面去考察,一般人都难以认定为同一类别。因此,此种商标涉及跨类使用的情况,也不应该对金阿欢涉案商标权采取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