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把关筛出“漏网之鱼”——江苏涟水:“四级评查”纠正一案件定性成功追诉两人
02.09.2015 13:27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014年2月,涟水县检察院案管中心对2013年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的10起案件开展了专项检察。该院发现,胡永国、胡亚权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定性上值得商榷。该案发生在2013年8月15日,嫌疑人胡永国想收回自己出租给他人的养猪场,与胡亚权、汪亚伟、刘同怀合谋,将猪圈里的十几头猪撵到圈外,其中7头猪在烈日下暴晒而死。案发后,涟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胡永国、胡亚权立案侦查,并提请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公安机关未对生猪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此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
经专项检察,该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证明胡永国、胡亚权涉嫌寻衅滋事罪不够充分,但能够证实二人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且汪亚伟、刘同怀二人亦涉嫌犯罪,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该院检委会一致同意由本院侦监部门对该案进行跟踪监督。
在该院的依法监督下,2014年5月22日,涟水县公安局在补充侦查的基础上,对胡永国、胡亚权、刘同怀、汪亚伟等4人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8月26日,涟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分别对胡永国等4人作出管制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涟水县检察院探索实施以“承办人自查、部门排查、案管复查、检委会委员抽查”为内容的案件质量“四级评查制”,通过强化对案件实体、程序等方面的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倒查追责,使办案工作更加规范、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2014年以来,该院共对335起案件进行评查,发现程序性瑕疵15个,已经全部予以整改解决。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2.09.201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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